萍乡市安委办关于印发《萍乡市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8 09:18萍安办字(2018)77号
萍乡市安委办关于印发《萍乡市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武功山)安委办、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
经研究并报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萍乡市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市安委办
2018年10月16日
萍乡市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
认定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诚信建设的相关文件要求,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和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标准。
一、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以上水平。
(6)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二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3)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4)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经营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四、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经营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